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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2022-09-13 15:36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有经济活动的校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经济实体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学校决定需要审计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审计对象虽然在其岗位,但未直接或间接参与经济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学院、本部门、本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受组织部门委托,对被审计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部门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的审计。

(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三)重大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合)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的审计。

(四)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

第五条 审计处是主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干涉。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的目的与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包括:

(一)弄清截止审计终结时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的经济情况和经济活动中遗留的问题;

(二)对被审计对象在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明确被审计对象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四)明确被审计对象本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收入、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在购置审批程序上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拍卖、清算等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项目建设和投资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六)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等问题;

(七)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各类项目是否按照概算批复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规定;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九)本人勤政廉政的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第七条所列之外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的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凡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应由组织部门将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名单和具体时间提交学校审计处,并下达委托审计书及审计要求,学校审计处据此实施审计。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收到授权委托审计书后,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指标、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或主要经济业绩;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经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四)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当对提供给审计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据上述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方式,及时组织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包括对被审计人员管理责任 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的评价及评价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正式行文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审计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向组织部门或授权审计部门提交被审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学校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被审计人员调离、降职、免职、解聘或表彰、奖励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而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审计人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如有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有泄密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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