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控制,促进内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办学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校内维修项目、服务项目、零星工程项目和采购等项目进行事前审计,并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范围
(一)年初预算有安排,且预算申报中列明具体项目(含品名、数量和单价等要素)的:
1.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维修项目和服务项目(包括设备、房屋、室外工程、水电维修、印刷、校园绿化、医疗保险及物业管理等项目)。
2.一万元以上的零星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网络铺设、管道、线路、水电增容等)。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批量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配套或多台(件)设备;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单台(件)设备。
4.批量(合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采购的教学、科研、办公、实验、后勤服务的消耗材料和学生用品。
5.一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平台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年初预算有安排,但预算申报中未列明具体项目的:
1.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维修项目和服务项目(包括设备、房屋、室外工程、水电维修、印刷、校园绿化、医疗保险及物业管理等项目),紧急维修除外。
2.五千元以上的零星工程项目(包括土建、网络铺设、管道、线路、水电增容等)。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批量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配套或多台(件)设备;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单台(件)设备。
4.批量(合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采购的教学、科研、办公、实验、后勤服务的消耗材料和学生用品。
5.五千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平台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事前审计。
(四)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事前审计的程序
1.需要事前审计的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三重一大”实施意见等规定,经拥有审批权的相关领导或专家组签字同意项目建设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审计室审定。
2.审计室将签署审计意见的材料交回申报部门,由申报部门按照招投标制度或其他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3.未列入事前审计的项目,审计室将根据项目特点、进度需要和预算完成绩效等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审计。
三、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一年。